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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30 16:10:20浏览次数:


高邮市人民医院章程(第2版)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医院管理组织与结构

第二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五节  后勤设备信息保障管理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七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序 言

高邮市人民医院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康复为一体的县级综合性医院,是江苏大学、扬州大学、南通大学教学医院,1994年被评为二级甲等医院,2011年成为苏州大学附属医院,2015年成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临床学院。2014年11月被江苏省卫计委纳入三级医院管理,2019年正式创成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

2022年1月8日新院区正式启用,建筑面积20余万㎡,规划设计床位1763张,目前开放床位900张,设有一级临床科室18个,医技科室9个,病区20个,职能科室20个,其中扬州市级临床重点专科15个。全院在职职工1060余人,专业技术人员9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240余人,博、硕士研究生90余人,获省、市级专家称号20余人。医院配备有3.0T和1.5T核磁共振、瓦里安直线加速器、大型平板 DSA、超高端双源CT、64排128层螺旋CT、奥林巴斯电子胃肠镜系统等大批先进医疗设备。能够开展心脏介入治疗、外周血管介入治疗、脑血管介入治疗、椎间孔镜技术、各种腔镜下微创手术等诊疗项目,经审核备案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二十余项。

医院先后荣获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江苏省“价格诚信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扬州市“规范收费医院”、“群众满意医院”、“双拥模范单位”等多项荣誉。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 一 条  举办主体:高邮市人民政府。

第 二 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 三 条  医院名称:高邮市人民医院。

第 四 条  医院地址:高邮市东园路10号。

第 五 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 六 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 七 条  功能定位: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推广适宜医疗技术。    

第 八 条  医院院训:团结奋进 廉洁博爱 严谨求实 敬业创新

第 九 条  质量方针:以患者为中心,质量为核心,医生为轴心,诚信创新,提供安全、规范、便捷、满意的医疗服务。

第 十 条  医院宗旨: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方便病人,一切服务病人。

第十一条  医院愿景:始终保持本地区医、教、研、急救中心地位,努力打造扬州北部区域性医疗高地,以三级医院的高标准推动医院快速发展。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委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草、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三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医院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成民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明确党委研究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机制,建立党委书记、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述廉评议考核制度,推动党建工作落地见效。

第十四条 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群众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加强干部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轮岗和监督约朿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落实人才引进、使用管理办法,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

第十七条 加强统战工作,提高对医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经费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一般按不低于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5%列支。

 

第三章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二十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二十一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二十二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二十三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二十四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二十五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监管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二十六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七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市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十条  医院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医院管理组织与结构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高邮市人民医院委员会是医院的领导核心。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医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驻市委办纪检监察组是医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医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医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三十四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长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高邮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第三十七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八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明确医院党委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四十条 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医院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医院审计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绩效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五条  医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业务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业务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等。

第四十七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通过考核聘任、竞聘上岗的方式,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的人才选拔到中层干部管理岗位上来,推动医院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十八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九条  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工会,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医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他群团章程的规定,建立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组织,并依照各自章程在院党委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五十一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十二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及科室工作计划由本部门及科室讨论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岗位设置以医院发展和学科建设为导向,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对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进行重点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四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在追求医院发展的同时,重实绩,讲贡献,力争让员工获得更多的回报。医院以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业绩定酬,劳动复杂程度定酬,多劳多得”的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三节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在院部领导和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开展临床新药实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及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  医院重视临床教学、科研工作,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业务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教学、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四节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根据《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在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执行医院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依法实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九条  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依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全院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资产管理、价格管理等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院设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统筹管理医院经济工作。

第六十二条  医院药品采购严格执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案,实行全省集中网上招标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按照省级规定执行。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节后勤设备信息保障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六十五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

驻市委办纪检监察组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六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行政晨会制度,每周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

第六十八条  医院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

第七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在编职工及劳动合同制人员等。

第七十一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十三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七十四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十五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七十六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十七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七十八条  医院员工应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十九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对医院忠诚。

第八十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十一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八十二条  医院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八十三条  医院积极开展文化调研工作,通过建设院史馆、编印《医院情况》、医院网站、APP平台等多元化文化载体,建设员工认同、人民希望、政府满意的医院文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医院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共产党高邮市人民医院委员会。

 

修订:2022年9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1月第二次修订。 

抄报:高邮市卫健委

      高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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